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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45:49 股吧网页版
艾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八)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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