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投资行为,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
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符合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的流程,建立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产权关系必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安全;
(六)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
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
行等阶段。
第七条 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组织公司
相关部门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角度对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综合意见并向总经理提交详细的投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状况,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对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的分析。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投资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论证,并
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材料支持。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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