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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45:49 股吧网页版
艾森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护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及公司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如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变更后的交易金额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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