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及规定”)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有关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内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公司牵头负责该事项的职能部门要根据事项进程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并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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