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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25:23 股吧网页版
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投资管理的内容、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及管理程
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条 投资管理包括公司对外的各种投资行为的审查、上报、决策、履行
审批手续;外派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对投资项目经营项目的监管以及投资效果的后续评价等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能影响公司的主营业 务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
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
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投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第九条 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存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批。

如果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
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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