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界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使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使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相应标准。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相应审议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应审议和披露标准。
已经按本制度履行相应审议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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