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调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2)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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