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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25:21 股吧网页版
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委派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应当报告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本;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四)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七)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九)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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