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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由董事会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助准备会议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和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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