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在规定期限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1)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4)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5)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6)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7)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在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董事会与其他公司内部和外部人员进行沟通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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