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
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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