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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规章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董事会决定聘用和解聘的人员除外);

(九)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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