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19:20:06 股吧网页版
宏微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 08132 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告了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赵善麒书面提交的《关于提
请增加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鉴于非独立董事阮新波辞职,其提议增加《关于补选邓二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邓二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邓二平作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以增加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事项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善
麒先生现场主持本次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