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江苏·常州
(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1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1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2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3
第六章 反担保等有效防范措施......4
第七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4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5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5
第十章 不得违规担保......6
第十一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定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办公室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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