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江苏·常州
(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2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7
第六章 附则......8
为规范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投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同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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