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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15:32:39 股吧网页版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约 2,100 万元人民币

●二审判决结果:1、驳回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量方舟”)的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800 元,由上诉人能量方舟负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相关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4 民终 2535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进入与能量方舟、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在“一、案件进展情况”中合并简称“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案件开
庭审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2024 年 3 月 6 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02 民初 973 号>,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 年 3 月 12 日,许俊、能量方舟、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就管辖权异议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7 月 5 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 民辖终 118 号>,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公司的起诉。

2024 年 8 月,公司与能量方舟、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纠纷重新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 0402 民初 526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5 年 2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苏 0402 民初 5268 号>,一审判决如下:一、解散能量方舟;二、案
件受理费 146,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51,800 元,由能量方舟负担,若
能量方舟进入清算程序,一并纳入相应债权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本次二审判决结果

(一)案号:(2025)苏 04 民终 2535 号

(二)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能量方舟

被上诉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次二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能量方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46,800 元,由上诉人能量方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能量方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公司已对相关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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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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