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会决议,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发出召开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五条 下列主体为董事会议案的提议人,可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明确具体的议案及其附件材料:
(一)董事长;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总经理;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七)《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议案,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提
前起草议案及相关附件说明材料并填写董事会议案提请审批表 (附件 1)。涉及总经理办公会的议案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分 析并出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议案 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 议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如议案事项须先 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提交日期还应符合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核实行归口管理,由董事会办
公室完成董事会议案审批表(附件 2)的填写及呈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的议案进行 业务审核,对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就议案 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督促申请部门进行实施;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各议案的收集、审核和归档管理部门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对议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三)总经理、董事长从战略及经营方面对议案进行全面审核。
第八条 董事长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如果提议递交董事会日常办事
机构后,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替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要求外,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未经通知,除上述特别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表决事项的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
(四) 委托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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