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但公司持股比例虽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额度达到了该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该对外投资活动也应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除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公司对外投资金额低于董事会审批金额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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