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
使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审批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后,公司应在
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
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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