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
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度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或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和董事会的相关要求,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维度进行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治理持续完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
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部门、个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
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管理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协助董事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
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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