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
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具体制订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
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
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的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