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
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 1 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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