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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6:38:53 股吧网页版
佳驰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以及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八)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和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为符合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需要,
实现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公司新闻发言人由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的管理机制。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等人员和部门应遵守。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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