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项所列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超过 3000 万元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的融资方案(限于间接融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五)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提议均指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给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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