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 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应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收到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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