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份 ......- 3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8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44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8 -
第十一章 军工特别条款 ......- 49 -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佳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 万股,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新经济产业园文明街西段288号。
邮政编码:611730。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
司成立之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关于董
事长产生及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技术总监、运营总监、营销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
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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