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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