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除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四)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净资产70%以上;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六)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八)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企业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
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
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与担保相关部
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
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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