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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16:38:52 股吧网页版
佳驰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健全董事会行为,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董事会议程和决议的合法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佳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具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者,不得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提名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会及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第五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 1 名董事享有 1 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第九条 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注意义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加以保密、不予非法披露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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