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公司、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以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在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1965069C。
第四条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73.3703 万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
第五条 公司名称: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GuizhouZhenhua E-CHEM Inc.)。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 1 号,邮政编码
551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8,784,205 元。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其他由董事会聘任并决定其薪酬的公司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一切对公司有利的因素,合法经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不断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的生产,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电子新材料的开发、研究、技术咨询和经营,国内商业及物资供销业,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
1 680 实物 2004 年 4 月 15 日 34.00
公司
2 蔡健 200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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