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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01:48 股吧网页版
振华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关联人

(一)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 公司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二)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上交所系统填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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