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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16:43:21 股吧网页版
卓锦股份: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为 22,900,000 元

●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正面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 01 民终 2946 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为
22,900,000 元,针对公司与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水务公司”或“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华实水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浙 0105 民初 929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
浙 0105 民初 9292 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 22,900,000 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占杰弢、占晶、占伟应对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921 元,公告费 300 元,由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3,556 元,被告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武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155,365 元。”

(二)二审判决情况

因不服(2024)浙 0105 民初 9292 号民事判决,华实水务公司、占杰弢、武
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占晶、占伟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浙 01 民终 2946 号,判决结果如
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58,921 元,由浠水华实水务有限公司、占杰弢、武
汉华堂环境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占晶、占伟负担(已预交 158,92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正面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对方未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司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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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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