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公司的关联(连)人提供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连)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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