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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2 18:15:56 股吧网页版
极米科技: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H股发行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同时具有《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含义,指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将该信息的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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