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连)人
公司关联(连)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连)自然人;和(2)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定义的关连人士。
(一)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连)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连)法人或关联(连)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连)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连)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司的关联(连)人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1、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公司和/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公司业务的人士,例如总经理(总裁))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如有)的任何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以下简称“基本关联(连)人”);
2、上述第 1、项中任何基本关联(连)人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联(连)人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联(连)人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适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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