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明确对外投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行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包括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连)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董事会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股东会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权限
上述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本条规定的指标的计算方法参照《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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