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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20:25 股吧网页版
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关于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38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录

目录 ......1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3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7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8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9
六、 结论意见......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5)第 005 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尔科技”或“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确认,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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