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5 15:32:19 股吧网页版
海优新材:关于“海优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4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优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0.22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回售期:2025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 年 8 月 21 日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22 元/张(含当期利息)
卖出持有的“海优转债”。截至目前,“海优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可转债持有人注意风险。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694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海优转债”,转债代码:118008),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9,400.00 万元。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需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海优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海优转债”募投项目之一“年产 2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期)”,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含账户利息与理财收益)投入新增项目“年产 200 万平米 PDCLC 调光膜产品建设项目(一期)”。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海优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海优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海优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海优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海优转债”第四年的票面利率 1.60%,
计 算 天 数 为 50 天 ( 2025 年 6 月 23 日 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 ), 利 息 为
100*1.60%*50/365=0.22 元/张,即回售价格为 100.22 元/张(含当期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海优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海优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8008”,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

(四)回售价格:100.22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海优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