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第十三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
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
值 50%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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