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4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1,78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35.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529,371.2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516,251.6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21 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和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5,000 万元(含 15,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和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海泰新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董事会审议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子公司近日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用途
青岛海泰新光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 532904052010011 临时补充流动资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青岛分行 金用途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淄博海泰新光光 招商银行股份有 532907311110011 临时补充流动资
学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青岛分行 金用途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与招商银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淄博海泰新光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与招商银行、保荐
机构国泰海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
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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