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30 18:52:59 股吧网页版
聚石化学: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建立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及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子公司除外,其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子公司如有本制度第二条设立形式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要求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控制。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职能服务的义务。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所有子公司首要对接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全资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名,由公司委派人
员担任;控股子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而决定设立或不设立董事会。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七条 子公司拟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应提前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应属于应披露的信息。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决议,应当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三章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拟订自身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其组织意见征询、统筹全局、沟通修订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子公司生产经营。子公司总经理向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高级管理人员汇报。

第十条 公司有权委派、管理、监督子公司的核心人员。子公司核心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发布任命通知。子公司核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末由其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及经营计划,于 12 月 31 日前报至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由其组织意见征询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子公司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含资金)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人员的任免由公司决定,子公司不得擅自更换、辞退财务人员,子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建议可书面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行政办公室报告并陈述理由,由公司参考酌定。财务人员适用双向考核管理,即绩效考核评价由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总监或资金总监按不同权重进行双向考核。

第四章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会计制度要求:

(一)子公司须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实施指导、监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子公司须无条件地配合公司委托的审计或评估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

(二)子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独立核算;

(三)子公司财务部应主导子公司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税务等管控和筹划工作;

(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