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工作流程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
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协议,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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