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准备、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六)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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