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公司可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细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长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主管公司战略工作。依据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计划、资本运营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五)审核总经理有关报告,掌握公司整体情况,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七)对公司总经理拟向公司董事会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进行事先审核;
(八)按程序决定向子公司派遣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九)拟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福利及奖惩方案;
(十)审核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二)决定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事宜;
(十三)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交易之外的交易;
(十四)《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履行职务应当勤勉尽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章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或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交易,或不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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