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提请董事长决定拟向子公司派遣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
(四)总经理不在或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受总经理委托或者在董事会授权后,代总经理履行职权。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主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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