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均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六)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长在确定提名董事会秘书前以及总经理在确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人选前,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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