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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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8-8621 1976 传真:86-28-8621 1976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 2021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菱电电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菱电电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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