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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20:15:11 股吧网页版
菱电电控: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菱电电控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A座16层 邮政编码:610094

16/A, AVIC International Plaza, 88 Jiaozi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China. 610094
电话:86-28-8621 1976 传真:86-28-8621 1976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在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
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6 月 27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即 2025 年 6 月 27 日)的 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表 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共2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397,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584%。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上述股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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