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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9:14:54 股吧网页版
菱电电控: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9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25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5年6月13日下午15:00在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和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6月13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即2025年6月13日)的9:15-15:00。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共两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前述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查验,前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位,代表 公司股份数为30,749,270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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