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
外国投资者认购 A 股股票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
外国投资者认购A股股票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中伦文德非诉 2025-05-A02
致: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电电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菱电电控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菱电电控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27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江苏奥易克斯汽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易克斯”或“标的公司”)98.426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所涉外国投资者Astrend III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简称“Astrend”)认购公司本次交
易发行的A股股票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涉及 Astrend 认购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 A 股股票事项的有关文件。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外国投资者 Astrend 认购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 A 股股票事项发表
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外国投资者 Astrend 认购公司本次交易发行的 A股股票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2 月 5 日,菱电电控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 Astrend 为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
2025 年 2 月 5 日,菱电电控与 Astrend 签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2025 年 5 月 28 日,菱电电控与 Astrend 签署了《武
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Astrend取得并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简松年律师行出具的关于 Astrend 的法律意见书,Astrend 的基
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Astrend III (Hong Kong) Limited
商业登记号码 68906864
企业类型 私人公司
授权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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